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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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五號
聲請人即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贅列送達郵費新台幣二百七十二元(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退還)及戶籍謄本工本費新台幣十元應扣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O~T4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二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六十八元│││├───────────┼──────────┼─┼───────────┤│合計│三萬五千九百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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