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 劉秀雄
劉黃素琴 千瑛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 章肇鵬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裁定結論欄援引法條錯誤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劉黃素琴非受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九號裁定之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於法尚有未合。又同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裁定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章肇鵬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事宜所為之裁判,屬非訟事件之裁定,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為由,維持臺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其於結論欄援引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而為裁判,即無錯誤可言。聲請人指為錯誤,聲請更正,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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