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移轉之系爭股份之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明威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