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郭祐樑 被告 林家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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