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厲建琛 上列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125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折合新臺幣為67萬8千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6月22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
4.52新臺幣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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