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英女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