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6號受罰人 蘇寬仁 上列受罰人因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逾期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寬仁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罰人蘇寬仁前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就任為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後受罰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於101年8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335號裁定准自101年8月25日起展期至102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等事實,已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37號、第1335號卷宗核閱無訛。而依首開規定,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故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2年2月24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並未於102年2月24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遲至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22日召開10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清算人蘇寬仁,並選任 翁誌聰 擔任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始由翁誌聰於102年8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翁誌聰提出之民事聲請狀足稽(附於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94號卷)。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未於102年2月24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且迄至其未擔任清算人時止,於此期間均未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乃以2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