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謝政弦 相對人 黃蕙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122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張春煌 、 何世民 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8月15日與聲請人簽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③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49,7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屋貸款契約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春煌、何世民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035│建│100.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001│48│臺南市關廟區│臺南市關│3層樓房│54│49│38│14│平│全│││3│五甲里光復街│廟區東勢│鋼筋混凝│.7│.7│.5│3.│方│││││91巷37號│段1035地│土造│6│6│4│06│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