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權 被上訴人 謝家玲
毛瑛茹 林姵妘 吳江舜 林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6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