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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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周宗賢 被告 陳惟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87號(原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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