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170號聲請人 陳仲威 相對人 陳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陳仲威聲請免除其對於父親即相對人陳光宗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戶籍地位於台北市○○區○○○路○○○巷○○號2樓,相對人亦實際居於上開戶籍地址無誤,此有卷附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所提家事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