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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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任本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真珠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