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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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劉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裴彗雅藍亦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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