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98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5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惟被告業已自行前往接受徵兵檢查,且審理迄今完全坦認犯行,尚有悔意,若以新臺幣10,000元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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