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5年度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一審合議庭裁定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96年5月11日宣判,有本院95年度易字第84號卷宗1份附卷可稽,然原告乙○○於96年5月8日方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1個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楊仲農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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