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鑫賢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鑫賢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鑫賢為 林秀燕 之夫,與林秀燕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鑫賢前因毆打、恐嚇林秀燕及女兒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99年度家護字第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其裁定內容為(一)陳鑫賢不得對林秀燕及女兒陳○琳(00年生,真實姓名詳卷)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陳鑫賢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林秀燕;(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0月。而陳鑫賢收受該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即曾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花簡字第56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然陳鑫賢仍不知警惕,因林秀燕偕同子女與陳鑫賢分居,陳鑫賢欲見子女不著,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自99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日止,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含有謾罵、侮辱、加害生命、身體等恐嚇字眼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至林秀燕之行動電話,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使林秀燕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陳鑫賢見林秀燕均無回應,接續於99年10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5日)某時許,進入陳鑫賢所有,先前為林秀燕與其子女所居住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5樓之5之套房,察覺林秀燕及其子女已搬離該處後,除將置於屋內之衣服、雜物摔丟於地板、床上而弄亂房間擺設外,並以口紅在地板上寫下「禁止我看孩子、幹,一定要逼死我」等文字,陳鑫賢即以上揭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嗣林秀燕於99年10月5日15時許返回該套房拿取衣物,發現該套房凌亂不堪及地面之字句,遂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鑫賢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18-21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秀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7頁、偵卷第15-16頁),復有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簡訊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13頁,偵卷第21-23頁),是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前述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先以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與被害人,復入侵上開套房,除弄亂該套房擺設外,並於該套房寫下「禁止我看孩子、幹,一定要逼死我」等語,該些言詞衡酌社會一般觀念,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得明其意涵,並將因而心生畏怖恐懼,且該行為亦使被害人擔心隨時會遭被告入侵屋內而危害自身及子女安全,而引發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而被害人於偵訊時亦稱:該些簡訊內容都是有恐嚇意味的,伊看了覺得害怕,之後回去套房拿東西,當下看到地上寫的字,感覺很害怕等語(見偵卷第15-16頁),是其上開行為即屬恐嚇危害安全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雖有未合,惟其社會基礎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已告知被告所犯法條)。又被告於99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3日所為之數次犯行,彼此間具時間、空間之密接性,且侵害同一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接續犯論以包括1罪。再被告以1行為同時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5、7-11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3-5、7-11所示簡訊內容之犯行起訴,惟該些犯行與檢察官起訴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高中之智識程度,於接獲本院保護令之通知後,明知該保護令之內容,不思以和諧方式溝通,體認相處間應有之尊重,甫因違反保護令案件遭本院判處拘役30日,仍未見警惕,因欲見子女不著,且聯繫妻子均未獲回應,一時衝動而再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自陳仍想挽回家庭,目前正接受家庭關懷輔導,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簡訊內容┌──┬────────┬─────────────────┐│編號│發送時間│簡訊內容│├──┼────────┼─────────────────┤│1│99年9月26日9時51│我現在很不爽你喜歡玩遊戲我奉陪反正│││分許│十月七日前我閒著幹。帶小孩回家把狗││││洗澡不洗我下午就載回你那裡不信邪你││││們就等著│├──┼────────┼─────────────────┤│2│99年9月30日21時│我有事找你快回電話不要逼我到學校找│││25分許│你們│├──┼────────┼─────────────────┤│3│99年10月1日18時5│你這次真的有夠過份不管我的死活還害│││分許│我跟兩個姊姊翻臉更可惡的是居然還禁││││止我跟小孩子見面讓我每天提心掉膽又││││不回我的電話你居心剖測玩陰的很可怕││││ㄝ整天拿著保護令當擋箭牌你丟不丟臉││││啊還到處跟人分想你到底還有沒...以││││說我找反駁啊要不然你想怎樣都沒關係││││只要你有種站在我面前講我心服口服要││││不然你就沒資格帶著小孩火宛我不希望││││他們不知羞恥不要好像你很偉大1樣我││││不吃你這套有種就跳出來跟我說啦不要││││只會躲在暗處雞雞八八我呸的│├──┼────────┼─────────────────┤│4│99年10月1日22時│不敢跳出來說話ㄡ那就乖乖的跟小孩子│││11分許│1起回俠家吧流浪夠久了我也很想你們││││對了我警告你如果你再度將小孩子轉學││││或帶他們離開的話你就小心1點良心的││││建議你回家吧我會改變自己儘量讓你滿││││意我發誓快回來吧│├──┼────────┼─────────────────┤│5│99年10月2日0時25│我在等你的電話別跟我說你沒帶手機我│││分許│聽不懂別人都可以聯絡ㄉ到只有我連落││││實不到1個月打了九百多元扣一扣還要││││繳三百多你敢說沒有打我的不用錢你打││││了幾通啊你說誰不會亂想啊快回消息快││││回來趁我還會擔心你們別等到我生氣開││││始出去抓人的時候再來七七八八說1堆││││我是聽不進去的快回來吧│├──┼────────┼─────────────────┤│6│99年10月2日9時49│幹你娘畜牲無情無義當出你跌下來我是│││分許│怎麼樣對你現在我跌下來了你又是如何││││對我的,我不會放過你們的就算我死了││││,做鬼也要抓你們三個來償命不知羞恥││││的女人不孝的子女畜牲不如的東西我再││││看看你們的結局會有多好嗎這樣子叫夫││││妻嗎?滿口的仁義道德作的確是人人唾││││棄不知羞恥的事我被你們弄成這樣我沒││││話說但是我不會放過你們的,│├──┼────────┼─────────────────┤│7│99年10月2日10時│幹你娘現在是怎樣誰都聯絡的到你就只│││46分許│有我聯絡不到他媽的勒你是客兄幹的太││││爽忘了我會生氣是嗎?幹,我勸你最好││││帶著孩子回來跟我說清楚,趁我還深愛││││著你們│├──┼────────┼─────────────────┤│8│99年10月2日10時│記住是今天中午以前嘿,不要到時候雞│││52分許│雞巴巴的我是聽不懂知道嗎?│├──┼────────┼─────────────────┤│9│99年10月2日11時│保護令並沒有禁止我不能見小孩子也沒│││22分許│說我不能去哪裡你憑什麼禁止我跟小孩││││接觸,見面只會拿雞巴毛當令箭還會幹││││什麼,讓你,不想跟你爭你還以為理所││││當然的。幹。什麼東西嘛?你要女兒告││││我我都沒計較,你還這麼囂張,拜託你││││我在改脾氣不要一直故意惹火我這樣我││││怎麼努力也沒用啊│├──┼────────┼─────────────────┤│10│99年10月2日11時│快十二點了,你們都不信邪是嗎?│││25分許││├──┼────────┼─────────────────┤│11│99年10月2日12時│你跟你媽都一個樣都喜歡來陰的哈哈哈│││17分許│臭俗仔你有沒有學他討客兄我可是沒那││││麼苯幫別人養小孩,我可是會嘿嘿的,││││小心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