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聲請人勝州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玉 相對人林曜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2│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2月29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3│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3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4│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4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5│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5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6│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6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7│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7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8│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8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09│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9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0│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10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1│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11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2│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1年12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3│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1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4│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2月28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5│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3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6│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4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7│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5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8│100年3月18日│50,000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6月30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019│100年3月18日│3,503元│到期日僅記載年、月,視│102年7月31日│WG00000000││││││為未記載││││└──┴───────────┴─────────┴───────────┴───────────┴────────┴──┘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