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14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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