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原   告  陳學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萬1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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