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鍾優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映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並陳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
  及提出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事證(事證與請求之被告賠償金
  額符相等)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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