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63號
原 告 蔡志櫳
訴訟代理人 江忠祐
被 告 鑫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利
薩公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上午10時0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先行以書狀陳報本件前
主張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提起確認之訴,究係代位何位債務人提
起,又債權證明為何。再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追加被告翁
瑞成部分之訴之聲明變更為何(原起訴聲明並未記載被告 翁瑞成
)?又追加訴訟被告翁瑞成之事實及理由為何。上開書狀併請依
被告人數備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