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
原 告 莊博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秀敏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繳裁判
費8,3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