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1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2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000,000元及800,000元,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8日止,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二所示,遲延利息2筆均採機動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到期日詳如附表二所示,應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791,
160元及如附表二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等影本各1件及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㈠:
┌──────────────────────────────────────────────────────────────┐│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 維揚 ││661│建│││1,260│40分之1│││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9│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2層│││││90.76│陽台│9.97││全部│共同部││1││東鎮重陽│東鎮維揚│土造(6│90.76││││││││││分:⑴││││街3號2樓│段661地│層)│││││││││││維揚段││││之2│號││││││││││││1325建│││││││││││││││││號,面│││││││││││││││││積45.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⑵│││││││││││││││││維揚段│││││││││││││││││1328建│││││││││││││││││號,面│││││││││││││││││積8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