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理人 陳世賢 相對人甲○○
八七號相對人乙○○
八七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巴伐利亞汽車材料行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被繼承人 王美英 為連帶保證人,因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欲瞭解繼承人順序及有無其他順序繼承人,故聲請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二份、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份及放款資料查詢表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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