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七五號
聲請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中華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壹佰參拾玖萬肆仟壹│AH八0八九五七││││限公司甲○○│路分行││佰柒拾壹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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