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
乙○○丁○○丙○○被上訴人戊○○○右列上訴人 張洪瓊瑤 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乙○○、丁○○、丙○○為上訴人張洪瓊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被上訴人 陳報 甲○○、乙○○、丁○○、丙○○為上訴人張洪瓊瑤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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