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訴人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菽韻 被上訴人 紀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100元(參本院卷第20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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