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秀
池梁宿
陳章岳
李黃秀鳳
翁景眉
郭佩瑜
洪月秀
陳淑娟
林木松
謝炎旭
郭雅慧
李英仔
徐何葵子
郭育君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 律師
江立偉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柯國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葉明智
陳俊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
蔡宛緻 律師被告 林郭金
林宜興
蔡淑如
張英牛
林武和
劉枝鶴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劉樹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11號、107年度偵字第704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號、108年度偵字第329號、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8年度偵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 朱李英仔 、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 林郭金看 、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朱李英仔、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林郭金看、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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