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秀
池梁宿
陳章岳
李黃秀鳳
翁景眉
郭佩瑜
洪月秀
陳淑娟
林木松
謝炎旭
郭雅慧
朱 李英仔
徐何葵子
郭育君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 律師
江立偉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柯國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葉明智
陳俊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
蔡宛緻 律師被告 林郭金 看
林宜興
蔡淑如
張英牛
林武和
劉枝鶴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劉樹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11號、107年度偵字第704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號、108年度偵字第329號、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8年度偵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 朱李英仔 、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 林郭金看 、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信秀、池梁宿、陳章岳、李黃秀鳳、翁景眉、郭佩瑜、洪月秀、陳淑娟、林木松、謝炎旭、郭雅慧、朱李英仔、徐何葵子、郭育君、柯國順、葉明智、陳俊男、林郭金看、林宜興、蔡淑如、張英牛、林武和、劉枝鶴、劉樹翁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