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