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0五號刑事判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0五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經執行機關臺灣乙○技能訓練所,以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泰所教字第0九二000一二四八號函檢具悛悔事證,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