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27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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