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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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93號抗告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三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