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旭本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旭本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下列說明向本庭(台中
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如無法提出市場交易價額,
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建物按課稅現值計算),並依此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應繳之裁判費,併應提
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被告旭
本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