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4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告全虹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補正其真正之法定
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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