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5月5日高縣旗警秩字第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捌仟
元。
強力膠壹包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4月15日16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鎮○○街高雄客運旗山南站候車室。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經警察當場查獲。
(3)強力膠1包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1第1款、第22條
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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