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3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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