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3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