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63號
原   告  沈宏文
被   告 禮御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為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9所明定。本件既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
自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本件兩造並未約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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