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
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 黃銘鎬 於警訊中之指
訴⑶證人乙○○、 李聰田 、 沈林嬌 、 溫美月 及 張松山 於警訊中之證述⑷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乙件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及其附件⑹新光人壽保戶中文
資料等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