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史丹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日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6年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辰林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5年10月31│260,040元│VM0000000││││修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日│││││││分行│││││├───┼─────┼─────┼──────┼─────┼─────┼──┤│002│辰林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5年11月30│260,040元│VM0000000││││修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