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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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公然侮辱、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分別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等2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98年2月2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參本院卷第3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