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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