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壹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