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甲○○○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