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0號

聲請人 邱冠智

邱柏翔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馨文陳亦凡 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114年度訴字第140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