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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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О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五
萬七千五百二十四元,折合銀元十五萬二千五百零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二千
二百八十九元,折合新台幣六千八百六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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