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定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增列債務人許定勝之母親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許定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