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馬健春
樓被告 王光輝 被告 林高弘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因其請求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而被告2人之住所均在高雄市大寮區,原告遭竊地點復在高雄市鳳山區,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鳳山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