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上訴人 顏丁春 被上訴人 沈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5,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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