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福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