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 鄭雪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樹德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
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庭君

更多裁判書